自然资源部国土测绘司负责人解读《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多测合一”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核心任务,并对如何深化“多测合一”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自然资源部国土测绘司相关负责同志。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多测合一”改革取得积极成效。一方面,各地结合实际在明确测绘事项、摸清技术标准、明晰工作主体、解决主要问题等关键方面下功夫,出台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实施方案、技术规程等,推动了“多测合一”改革因地制宜、规范有序;另一方面,有力推动了部门间、前后阶段与环节间的数据共享,避免了重复测绘和多头提交,建设项目审批实现提速、提质、提效。据初步统计,建设项目测绘时间普遍压缩30%以上,测绘成本普遍降低20%以上,大幅提升了企业和群众的认同感、满意度。
然而,改革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在实际工作中,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地方保护、重复测绘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多测合一”改革,更好发挥“多测合一”作用,规范“多测合一”行为,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通知》。
“多测合一”是指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中,对时间相近、内容相似、出资主体相同的多个测绘事项进行优化整合,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实现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的测绘服务模式。它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不含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工作涉及的测绘业务。
当前,“多测合一”改革的主要任务有三个方面:
业务方面,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对测绘事项进行优化整合,同时推进面积计算、地籍调查等技术标准统一。
共享方面,鼓励对“多测合一”项目进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多测合一”成果共享互认机制,实现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和成果共享。
政策方面,要对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对不利于测绘服务市场公平开放的政策及时进行清理调整,打破测绘服务市场的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
《通知》从推动成果共享、破除行政壁垒、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推动成果共享方面,《通知》要求鼓励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后续阶段充分利用前阶段成果,未发生变化的,直接沿用,发生变化的补充测绘;促进“多测合一”标准统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标准统一工作;建立健全成果共享互认机制,规范成果资料提交、审核、更新、共享流程,实现部门之间、前后阶段与环节数据共享,避免重复测绘和多头提交;不动产测绘成果经审核通过后,纳入地籍数据库统一管理;鼓励“多测合一”服务平台建设,推进与用途管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地籍管理等系统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为规划、用地、房管、登记等工作提供满足需要的测绘成果。破除行政壁垒方面,《通知》要求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严禁出台限制资质资格、设置准入壁垒、增加不合理条件等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组织对相关规章文件进行清理规范,坚决取消测绘服务市场的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措施以及违规设置的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对于具备合法资质的测绘单位,不论其产权性质、所属部门、所在地域,均可无障碍参与“多测合一”业务,杜绝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单位提供测绘服务的行为。强化监督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加快测绘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注重信用信息的运用;督促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单位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成果质量责任,强化成果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测绘成果安全保密、档案管理和成果汇交有关规定;鼓励“多测合一”项目实行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和终身追责制度;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测绘单位伪造、篡改测绘成果,对出现测绘成果质量、安全保密等问题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方面,《通知》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多测合一”改革,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作,加快改革步伐,不断提升“多测合一”工作整体水平,有效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营商环境优化。做好宣传培训方面,《通知》要求加强对技术规范、资料使用、工作流程等业务的指导和培训;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积极回应各方关切,为“多测合一”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通知全文如下。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以下简称“多测合一”改革)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为深化“多测合一”改革,更好发挥“多测合一”成效,规范“多测合一”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多测合一”是指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中,对时间相近、内容相似、出资主体相同的多个测绘事项进行优化整合,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实现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的测绘服务模式。 (二)“多测合一”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不含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工作涉及的测绘业务。 (三)“多测合一”改革的核心任务包括:优化整合测绘事项,强化测绘技术标准统一;鼓励“多测合一”项目信息化管理,建立成果共享互认机制;清理调整不利于测绘服务市场公平开放的政策限制,打破测绘服务市场的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等。 (四)坚持只测一次,推动成果共享。鼓励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后续阶段充分利用前阶段成果,未发生变化的,直接沿用,发生变化的补充测绘;促进“多测合一”标准统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标准统一工作;建立健全成果共享互认机制,规范成果资料提交、审核、更新、共享流程,实现部门之间、前后阶段与环节数据共享,避免重复测绘和多头提交;不动产测绘成果经审核通过后,纳入地籍数据库统一管理;鼓励建设“多测合一”服务平台,推进与用途管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地籍管理等系统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为规划、用地、房管、登记等工作提供满足需要的测绘成果。 (五)破除行政壁垒,促进公平竞争。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严禁出台限制资质资格、设置准入壁垒、增加不合理条件等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组织对相关制度文件进行清理规范,取消测绘服务市场的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措施以及违规设置的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对于具备合法资质的测绘单位,不论其产权性质、所属部门、所在地域,均可无障碍参与“多测合一”业务,杜绝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单位提供测绘服务的行为。 (六)强化监督管理,依法追究责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加快测绘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注重信用信息的运用;督促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单位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成果质量责任,强化成果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测绘成果安全保密、档案管理和成果汇交有关规定;鼓励“多测合一”项目实行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和终身追责制度;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测绘单位伪造、篡改测绘成果,对出现测绘成果质量、安全保密等问题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多测合一”改革,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作,加快改革步伐,不断提升“多测合一”工作整体水平,有效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营商环境优化,形成改革合力。 (八)做好宣传培训。加强对技术标准、资料使用、工作流程等业务的指导和培训,确保改革落地见效。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积极回应各方关切,为“多测合一”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请将我设为星标★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周飞飞、马宝强
文字编辑:金昶
新媒体编辑:曲冰洁
点我访问原文链接